第二十四款: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学头、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附表一:
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
书籍——以《日本国**目录》为准。
注: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目录》之外。
合计有:
刘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玛窦之《同文指算》
汤若望、南怀仁之《灵台仪象志》
爱拉斯谟之《交友格言一百条》
徐光启、利玛窦之《几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较义》
熊三拔、庞迪我之《克制七宗罪与儒、墨之义》
胡敬辰之《檀雪斋集》
克拉维屋思之《浑天盖天通宪图说》
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凡涉及实学、西学之书籍,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
于理、于器之书,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
附表二:
库平银与金价,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
除金银外,其余俵物、器物、铜料等,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折算。
附表三:
虾夷已朝贡中华,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鸟取藩百姓之所请: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