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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3 / 3)

第二十四款: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学头、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附表一:

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

书籍——以《日本国**目录》为准。

注: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目录》之外。

合计有:

刘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玛窦之《同文指算》

汤若望、南怀仁之《灵台仪象志》

爱拉斯谟之《交友格言一百条》

徐光启、利玛窦之《几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较义》

熊三拔、庞迪我之《克制七宗罪与儒、墨之义》

胡敬辰之《檀雪斋集》

克拉维屋思之《浑天盖天通宪图说》

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凡涉及实学、西学之书籍,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

于理、于器之书,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

附表二:

库平银与金价,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

除金银外,其余俵物、器物、铜料等,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折算。

附表三:

虾夷已朝贡中华,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鸟取藩百姓之所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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