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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四章 城里城外(中)(2 / 3)

威廉·克拉斯是合格的律师,点头道:“荷兰是**律的,这一点你放心。”

“根据1591年的文告规定如下:”

“其一:为了促使被告招供,可以使用以下刑具……”

“其二:若受刑者没有招供,或者只给出了部分口供,可以加大用刑的程度。可使用的刑具包括……”

“其三:若酷刑之后仍不招供,便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酷刑不招供,可再次用刑,用刑程度比前两次更加严重。”

“2:若酷刑不招供,或也可经法官裁定,酷刑之下仍不招供,可视为无罪释放。但是再度用刑,还是无罪释放,由法官决定。”

“3:若酷刑不招供,或可转为‘普通诉讼’,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所以,按照法律,酷刑之后是否认罪,是否继续用刑,还是要看法官的态度。”

说完,克拉斯笑了笑道:“没有人可以抗住最严酷的刑罚的。他一定会招供的。荷兰是**律的,只有招供了,才能判刑。”

连富光笑道:“妙极,妙极。将他们的头目一抓,就可以安稳了,那些暴乱的人,失去了头目,也就散了。这对巴达维亚是有好处的,也是我这个甲必丹的责任所在。”

“法官一定会明察秋毫的,选择继续用刑,直到拿到口供。”

说罢,两人齐声大笑。

只是,连富光不会知道历史上自己命运的悲剧,也正是因为他嘴里“一定会明察秋毫、选择继续用刑、直到拿到口供”的法官大人。

以及他所信赖的“荷兰是**律”的神话,以及此时拍手称赞的1591年审讯法令。

他没有因为提前告发了起义领袖之一连怀观不是好人,就得到荷兰人的宽恕。

前后两任总督为了推卸责任,为了把屠杀的责任都推在对方身上——倒不是因为屠杀有罪,而是因为屠杀严重影响了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都在拿连富光做文章。

连富光的律师朋友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法官才能判决到底是继续用刑直到招供,还是判决无罪。

被连富光信赖的法官大人,是这样给连富光定罪的:连捷光确实是起义的领袖人物之一,法官询问连富光和连捷光为什么关系好?

连富光说,因为他是我亲弟弟,我俩是一个妈生的。

法官说:就你们这个崇神贪财的民族而言,兄弟关系不应该是和睦的。任何有偶像崇拜的民族,兄弟关系一定不如那么没有偶像崇拜、只信上帝的民族好。所以,因为他是你弟弟所以你俩关系就好的理由不成立,证明你肯定和连捷光有勾连。

但这个理由好像实在不好意思拿出去公布,加上当时巴达维亚华人被屠了许多,荷兰人才发现啥也干不了,只好又让连富光出面让各个店铺开业、逃走的人都回来。

最后荷兰人审了三四年,实在是找不出连富光私通“叛乱者”的罪名、又赶上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英西互相在西印度群岛劫船导致欧洲蔗糖又缺了,急需大量华人清理干净鲜血再来种甘蔗,只好没判处连富光记忆里最恐惧的肢解尸体个挖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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