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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二十四小时(9 / 11)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印度仿制药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批准在国内销售,在法律上可以判定为假药。”

“根据我国《刑法》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这个当事人,不仅参与了印度仿制药的销售,而且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销售,虽然没有造成人体健康伤害,但因为涉案金额较高,在审判时有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检方的证据很充分,案情也很明了.....”

秦振伟说到此处,停了下来,看了看宁臻一,发现她那对清澈鉴人的眸子丝毫没有变化,只好继续说下去。

“而且,原告方阿斯利通药业的背景深厚,司法部门在具体审判时也会考虑到涉外因素,辩护的效果恐怕不怎么好。”

宁臻一微微抬起头,道:

“你的意思是?”

秦振伟不安地挪了挪腿道:

“虽然万有公司与我们关系密切,但这个案子我们实在不好辩护,胜诉率也很低,我看还是别接为好。”

对于秦振伟的意见,宁臻一不置可否,她重新拿起桌上的案卷,轻声道:

“振伟,司法上对假药的认定是否存在偏差的可能。”

秦振伟微微点头,拿出他下过的功夫说起。

“司法上认定的假药,与我们通常认识中的假药并不是一回事。根据国内法律,药品的制作和销售需要取得药监部门的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药品一律可以视为假药,但并不代表这些药品在成分和效果上肯定存在问题,有些假药(如印度仿制药)其实具备与许可药品同等的效力,并不是普通人认识中那种以次充好的伪劣假药。”

宁臻一微微一笑,继续问道:

“既然印度仿制药并不是以次充好,成分和效果又没有问题,为什么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为什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引入国内销售呢?”

秦振伟耸耸肩道:

“维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之一,泰瑞沙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英国阿斯利通药业,印度仿制药侵犯了阿斯利通药业的知识产权,这药没法在国内得到许可。”

宁臻一没有表态,她继续问:

“那为何印度可以公开地生产仿制药,并不受知识产权争议的影响呢?”

秦振伟想了想,答道: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取证难,质证不容易,要想在司法层面胜诉的话,需要投入的资金和时间是巨大的,等这个官司打完了,原研药的保护期也差不多过了,大公司权衡利弊的话,大多会选择放弃。”

宁臻一赞许地点点头道: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益,真正产生和完善也只是近二十多年的事,在涉及广泛群体利益的领域,尤其是在经济社会水平还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是否要执行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和政治界争论的焦点。”

“一方面是年收入数百亿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是成千上万因病死亡和致贫的普通家庭,在事关人命的现实面前,我们法律从业者不能袖手旁观,应该积极参与,为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宁臻一不卑不亢,娓娓道来,她的声音一如既往地清澈干脆,没有拖泥带水,但她话中蕴含着对法律与社会的思考,让一向以律法精英自诩的秦振伟深感撼动。

不仅如此,宁臻一的话中里还饱含悲天悯人的情怀,令秦振伟自愧不如。

“您说得对,我们律师的力量虽然薄弱,但也要尽力维护社会公义,这个案子我接了。”

秦振伟站起身来,正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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