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源种居民物权法:源种的私有财产,只有部分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西元洲联邦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分配给源种的财务,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除此以外,其他产物,均属西元洲联邦政府,或辖区企业所有。
其中,对住房和车辆,做了特别说明。源种无权自行购买住房和车辆,住房只能由,当地政府的源种管理机构,以长短期租赁的方式,分配给源种,车辆也是如此。
五、源种居民教育法案:源种居民的未成年后代,不得享受西元洲联邦政府的一切教育资源。不允许进入西元洲联邦政府辖区内的,一切教育和培训体系,接受教育和培训。
但,这里不包括,源种居民被雇佣企业,自行开办的,针对成年源种居民的,基础和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机构。但,这种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西元洲联邦政府,教科属认发的,相关资质和法律许可文书,才能够针对源种居民开展招生,教育和培训。
除了以上这些,还有很多针对源种其他的如:行为条例,社会保障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条款,就算是让太史言,这种有过法律意识,但越来越淡薄的人,来理解这些法律条款、条例和规定。都能察觉到这些法律中的不公平性,和对源种的严重歧视。
就拿源种居民的生育法和教育法来说:未成年时,不给接受教育的权利。成年后成不了源种,就要被驱逐。这不就是逼着源种居民的后代,只能继续成为源种吗?而且,是那种没文化的源种。以便于联邦政府,对他们的统治。这些法律制定者们,用心何其险恶?
不过,他们针对太史言,开放的这些特权。是因为他的特殊性,给了他一定程度上的尊重。
第一、人权法案中,向他开放了可以从事联邦政府,公职职务的,工作参与权。也因此,就有了因职务产生的,在他职务领域内,对政府事务的管理,和建议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他有对政府事务的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还开放了,在面对司法案件时,拥有和联邦政府公民,同等的人身权利。
第二、把源种居民的物权法案,向太史言全部开放。在这一项上,太史言可以享受,和西元洲联邦政府公民,同等的权利。
基本上,主要的就是这两项,其他的关于,太史言可以进入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自由出入,联邦政府公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场地等行为条例,也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