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二,心理模式不同。
“对于倒吊人杀手来说,挖去受害者的双眼、将受害者倒吊,这两个行为具有某种特殊意义,是他的犯罪标识。
“以往的案件中,所有受害者都是死于勒颈导致的机械性窒息,眼部被处理得很干净,身上没有其它外伤。受害者被倒悬的姿态,与塔罗牌中的倒吊人形象非常相似,整个案发现场的布置带有明显的仪式感。这样的现场反映出的心理痕迹是,倒吊人杀手在作案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冷静,像程序一样按部就班完成每个步骤。我认为他对受害者没有私人怨恨,他的作案动机类似于某种信仰。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现场凌乱,女受害者全身有多处刀伤,而且她的双眼实际上不是被挖掉,而是被刀刃毁坏。凶手的行为更接近一种泄愤,与倒吊人杀手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不符。
“倒吊人杀手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行为模式和心理模式,而本案中的凶手很可能还处于学徒期,正在摸索自己的能力边界。
“所以,现在只剩下一种可能性,就是情况c第二犯罪者是一个对女受害者怀有仇恨的人。
“如果他的目的单纯是为了报复女受害者,那么有一个疑点为什么他不直接操纵女受害者自杀,而是操纵男受害者砍杀女友后一种做法不但更费力、变数更多,而且容易引来警方的调查,不利于他隐藏自己。除非,这样的做法能够带给他更大的满足感。”
行动组长顺着薛夜明的思路想了下去“所以,凶手的动机很可能是情杀他得不到女受害者的感情,于是借助男受害者之手毁掉对方,既报复了对方,又满足了自己的控制欲。”
薛夜明“是的。这样的作案手法,可以让凶手在心理上认为,自己是最终的赢家,从而抵消情感失败带来的挫败感。”
薛夜明又指向白板上的第三行字,“问题三,他是怎么做到的。这个问题具体解释起来比较耗费时间,以后有机会我再详细说明。现在先简单地说,我认为凶手的手法是复合式的长期的心理暗示加行为控制技术,以及特定时刻的精神能力操纵。那么,什么样的凶手,可以实现这样的手法”
薛夜明手中的红色记号笔移向了白板上的第四行字他是谁
凶手的身份,这无疑是所有五个问题之中最为关键的。
薛夜明在“他是谁”三个字下面重重画下一道线,“想要知道凶手的身份,就要知道,他的作案手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精准的心理暗示,需要非常了解目标。行为控制技术,需要长时间对目标加以训练。精神能力操纵,需要近距离接触目标。
“综合起来,凶手应当符合这三个条件了解受害者;可以长期与受害者共处;案发前曾经近距离接触过受害者。所以,凶手极有可能是两名受害者共同的熟人。”
行动组长马上站了起来,“我现在就去排查两个受害者的人际关系,做个交叉比对。”
“稍等。”薛夜明做了个制止的手势,“排查的范围或许还可以进一步缩小。我们还剩最后一个问题没有回答凶手真正的作案时间也就是他使用精神能力对男受害者下达最后指令的时间到底是在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