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林听得很认真,不住地点头,“原来如此,那要是有人故意伤害他人,但是后来又积极救助受害者呢?这种情况怎么判啊?”
蓝盈莹思考片刻后回答:“如果造成的伤害较轻,并且积极救助取得受害者谅解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过要是重伤甚至致死结果已经发生,即使有救助行为,依然要承担很重的刑事责任。”
熊建林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心中对法律更多了几分敬畏。
熊建林询问道:“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案件类型吗?”
蓝盈莹接着说:“那就说说交通肇事案件吧。有个司机酒驾,在路上撞到了行人。本来按照正常情况,酒驾加致人受伤,他面临的刑罚不会轻。但这个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且主动承认罪行,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在量刑时就适当从轻处理了。这就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既要惩罚犯罪者,同时也鼓励积极弥补过错的行为。”
熊建林开口问道:“盈莹,那你给那个司机判多少年呢,又是依据哪条法律条款呢?”
蓝盈莹思考片刻后回答:“鉴于他酒驾伤人,但事后积极补救取得谅解,所以我最后将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缓期二年执行。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再结合他从轻情节作出这样的判决。”
熊建林一脸疑惑,追问道:“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啊,难道不用坐牢吗?”
蓝盈莹耐心解释道:“缓期执行并不是不用坐牢。缓刑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这个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要是违反规定,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这个司机来说,他在缓刑期间要接受社区矫正等一系列监管措施,这也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