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那也不关他的事。”
“禁d那边在综合了全部细节后,认为杜勇军应当是知道的。”
“原因有三点。”
“第一,高额或不等值报酬。”
“第二,不坐地铁、不坐公交,刻意避开公共检查点。”
“第三,送货这么多次,很少正面和人交易,而是放到说好的隐秘地点。”
“比如:弄堂墙角,公园某处草丛里、树下,公共储物柜......”
金胜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当然明白这几点所代表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347条。
运输d品罪,是指明知是d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要求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d品。
如果确实不知道所运输的是d品,且没有证据显示其(应当知道),那么不构成此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
不会仅凭其本人的供述,而是会综合考量案件的所有情况。
林夏说的这三点,全都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金胜皱着眉头想了想,开口问道:“林警官,那在章凯风的口供里,有没有提到过.....关于杜勇军知不知情这一点?”
林夏非常肯定道:“有......”
“根据章凯风供述,在案发前一个半月,他最后一次从外地回来备货。”
“一见到杜勇军,便察觉到表情有点不自然,看他的眼神中,还带着些许闪躲。”
“就连当天晚上一起喝酒的时候,也没有以往爽快,有点故意控制着量,生怕喝醉了。”
“章凯风猜测,很可能是杜勇军已经知道了运送d品的事情。”
“可他想了想,并没有选择开口询问,而是当做没什么都没发现,一切照旧。”
“至于原因.....他说,如果杜勇军真的害怕,有心脱离。”
“那么当天在出租房内等待他的,就是我们警察了。”
“当然.....仅靠着这种模棱两可的个人猜测,是无法证实杜勇军确实‘知情’的。”
“办案讲究证据。”
金胜丝毫不觉得意外。
其实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自己就发现了一丝端倪。
一个性格冲动,连续三进宫的人,竟然能压制住好奇心。
想想都有点不现实。
“林警官,您知不知道,这个案子多久才会移送审查起诉?”
“我听说案子比较复杂,已经两次延长了侦查时间,起码还得一个多月吧!”
“好,我知道了,谢谢您。”
“金胜......”
电话那头的林夏,有点欲言又止。
金胜知道他在想什么。
“林警官,您就放心吧!没有把握的事情,我是不会做的。”
林夏叹气道:“哎.....我就是怕你太有把握了。”
“要知道,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摔下马的都是会骑马的。”
“金胜,你的性格我很了解,一旦决定的事情,不会轻易改变。”
“再多的话,我也就不劝你了。”
“但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地方,可以随时打电话给我。”
金胜立即应道:“嗯....我知道了,谢谢您。”
“行,那就先这样吧!挂了。”
“林警官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