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子外面,几人吃饭的时候,丁雨薇轻轻推了推沈新,低声道:“要不然让大美试一试,就算搜集来的视频无法做为证据使用,但至少可以帮我们确认周辉的嫌疑,还有调查的方向。”
沈新看了眼刘杰。
这个想法,沈新之前已经想到了。
首先,方法应该是可行的。
大美戴着摄像头,往周辉院子里一趴,他应该也不会注意到。
但这其中会有一些问题,涉及到程序是否合法。
国内虽然不适用毒树之果理论,可依旧有非法取证的规定。
尤其是涉及到技术侦查手段,规定非常严格。
打个比方。
有记者设法潜入违法工厂偷拍,拍到违法过程,然后报警。
在实际的操作中,偷拍的视频无法做为直接证据,还需要后续合法调查补全证据链,根据证据链才能去定罪。
又比如。
一桩命案,立案后锁定嫌疑人,是否可以使用远程监听设备。
真有这种设备,沈新在技术科见过。
然后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监听,在他的日常谈话中,比如亲口承认杀人了,那这些话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这里面也得分情况。
如果是毒品案,或者有组织犯罪等恶性案件,经过程序审批,合法合规,可以当成证据。
但如果只是寻常命案,比如过失致死,激情杀人,就不一定适用了。
因为有常规侦查无用的前提条件,有不能侵入私人场所的规定。
而最重要的,还是审批。
要由领导决定是否启用技术侦查。
像大美出动的情况,毒品案出动了,张琴案涉嫌人质安全,也出动了。
之前李一豪的案子,涉及到被拐儿童,也用了。
其他的普通案件,分局搞侦查的时候,孙钊可没有动不动就用大美来帮忙。
当然,使用猫来侦查,本身就没有先例,所以很难界定。
沈新相信刘杰肯定知道大美的情况。
但是他没提,那就是有顾忌,不想用。
看他装摄像头,都装在公共区域,这就是想把案子办成铁案,不想出任何程序上的问题。
丁雨薇点点头,也不再多说。
当天晚上,沈新和丁雨薇还是回镇上正常休息。
具体的调查工作,松陵这边负责,并不需要沈新俩人加班加点帮忙。
第二天和刘杰他们汇合。
当夜周辉并无任何动静。
今天一早,他就驱车离开了家,回到了镇上的家。
看行为,并没有任何异常之处。
接下来的两天,他并没有再返回乌坝村。
关于毛艳茹所说的一些情况,丁军保这边也调查清楚了。
当年李静的确带人,要砸毛艳茹的店,威胁她不许再和周辉往来。
然后当年周辉赌博的事情也查清楚了,他的确输了一大笔钱,足足有8万多。
就在案发前一个月。
借的还是高利贷,然后利滚利,滚到了快十万,周辉这才还上。
而还上的时候,已经是案发之后了。
具体钱是怎么来的,同样查到了。
由于是大笔金额,记录保存的更久,查到周辉老丈人在案发之后,从银行取走了十万块钱。
那很显然,这笔钱就是李静家帮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