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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新史记·太宗本纪》(后元)三(2 / 4)

春正月,吴国丹阳郡发生汉军将士杀害商贾的事件,太宗皇帝让廷尉张释之细查。

最终,廷尉张释之上奏太宗皇帝:被杀害的商贾,都是在吴地和南越之间倒卖粮食、布匹、铁器的商人,通过行商,在过去十多年积累下了几万万钱的财富,却没有上缴过商税。

这些商人又通过贿赂当地官员,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服徭役、兵役,由于家里没有土地,也从没有缴纳过农税,口赋也去向不明。

丹阳郡的军卒按照太宗皇帝颁布的《讨胡令》,将这些商人不交税、不纳赋、不服役的举动,归为了蛮夷,所以才杀死了这些商贾。

消息传出,天下商贾都人心惶惶,短短半个月之内,前往内库缴纳商税的商人就把长安所有的客栈酒楼给沾满,内库在十五日之内收回了商税近四十万万钱。

得知这些状况之后,太宗皇帝颁布诏谕,重申了吕太后所制定的《金布律》,并认可了丹阳将士对不缴纳商税,不服从徭役、兵役,不缴纳农税、口赋的商人,视为蛮夷的做法。

春三月,朝堂三度通过太宗皇帝《车船律》作为吕太后《金布律》、《津关律》的补充条款,并在御史大夫门下新设立水衡都尉,由义安侯田叔担任都尉。

《车船律》规定:商人除了按照《金布律》《津关律》缴纳的商税之外,还要按照运送货物的乘具大小,缴纳行商的税费,标准为每辆马车行走五百里一算,每个船行驶百里一算。

除此之外,水衡都尉将有权力随时查看商籍,并在每年年终,对商人的财产、过去一年的盈利做出核算。

商人过去一年的盈利高于十五万钱,低于三十万钱的,按三十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三十万钱,低于五十万钱的,按照二十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五十万钱,低于七十万钱的,按照十五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七十万钱,低于九十五万钱的,按照十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九十五万钱,低于一百二十万钱的,按照六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一百二十万钱,低于一百八十万钱的,按照四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一百八十万钱的,统一按照三税一,来缴纳商贾税。

商人的行商所得,由水衡都尉按照商贾的货物购买价格、出售价格,以及购买、出售数量来核算,其余人力、损耗等成本,按照当地平贾给出的标准计算。

水衡都尉需要在每年春正月之前,核算出天下商人去年的盈利,以及应该缴纳的商税,商人务必在春三月之前,把应该缴纳的税款上缴当地官府,并由官府转呈长安,不得截留。

发现商人谎报收益,逃税、漏税的,抄没所有财产,完为城旦舂,当地县衙一百石以上的官员处以流放河南(河套)、安东的处罚,郡衙当年的审计课为殿。

在核算出商人去年的行商所得,以及应当缴纳的税款之后,核算内容需要在商人所在的县衙外公示一个月,当地百姓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当地县衙或郡衙举报,县衙、郡衙务必上报水衡都尉。

如果最终审查结果属实,举报的人按照被举报商人家产一百分之一的比例,赐给奖赏。

太宗皇帝推出的《车船律》,以及修改、完善的吕太后《金布律》《津关律》,被后来的世宗孝文皇帝统一归为了《商税律》,具体的内容被我写到了《货殖列传》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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