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依依笑了:“豪斯先生肯定是硅谷呆久了,把大洋国的法律跟国内的情况搞混了吧。我国法律是允许签订超高额‘转会费’和保密罚金条款的,上不封顶。而且,我们的所有手续,都是挪到国内了。”
地球上,谷歌当年之所以对人才分裂增殖的控制不是很彻底,关键是美国佬该死的法律。
在加州,为了鼓励科技竞争,防止垄断,加州法律有规定凡是事实上导致限制技术进步扩散的竞业禁止罚金条款无效。
谷歌公司就被这条法律搞过好多次,理由就是谷歌的很多超高额竞业禁止罚金合同,限制了人才在硅谷的流动。
所以,在地球上的美国,哪怕你发现了一个“在我定义这个科技学科的时候,世界上所有懂这项技能的人,都是我的学生或者雇员,而且签订了足够高额的竞业罚金”的新领域,你也没法通过把人圈养死来先吃上三五年独食。
加州的这条额外法律,具体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一个人只会一种谋生的手艺,那就必须允许他使用这种手艺谋生”。这条法律在加州的司法实践中,法益位阶高于竞业禁止的法益位阶。
现实中,2012年发生过谷歌的机器视觉工程师,违反竞业协议跳槽到非死不可搞人脸识别。后来这个工程师的律师帮他在法庭上证明了“他除了机器视觉之外,别的什么专业技能都不会”,然后就逃过了谷歌的起诉。当然实际操作中,你肯定要请个牛逼点的律师,帮你证明这一点。具体法律诡辩细节很专业,就不多说了。
除此之外,加州法律不仅在劳动-法层面给科技大牛跳槽制造便利,它还特么主动鼓励要求科学家背叛。
比如2011年,加州政府亲自出面,起诉了苹果、谷歌、英特尔和Adobe四家公司,理由是这四家公司暗中形成默契、不互相挖技术人员,导致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得不到充分评估,影响了劳动者收入。
官司打了3年,到2014年谷歌们正式败诉,四公司当然不服,以“给科技人员的待遇和期权已经足够高”,提起了上诉,结果反而更惨——初审的时候,本来只是判谷歌四公司赔款3.24亿美元,上诉后再败,赔款达到4.15亿美元
(赔款是以福利和基金的形式,发放/摊派给硅谷的相关领域全部技术人员的,因为这个案子的案由被认为是劳动侵权。加州政府出面找事的理由,是你们的互相不挖默契,导致了员工加薪不充分。所以罚来的钱政府是无权使用的,只能花在科技人员的劳动保障方面。)
凭良心说,顾玩一直觉得地球上美国佬的这条法律不好。
它的好处,是让所有新点子和爆炸式科技出现后,都尽快疯跑狂奔发展,而不是关起门来吃独食慢慢研究。(这也是引诱初创好想法好技术的公司,去接受风投,以便跑快一点,否则他们能慢慢来靠自有资金发展的话,金融资本就渗透不到附加值增长最快速的那个阶段了。)
但也导致了硅谷文化那种“人类想要的是会飞的汽车,但硅谷只会给人140个字符”的恶果。因为大家不能很毒地吃独食,就不可能去搞毁灭世界型的究极超大创新,而是只搞微创新。
这一点上,蓝洞星上的东方国就很好,这里的竞业禁止罚金条款很严肃,至少可以给创造一个全新科学学科的人,以吃独食的机会,所以大家愿意搞超级大创新,给不是逼着科技给资本做狗。
所以,顾玩与杰克豪斯的合作,不但要做到地球上谷歌在2009~2014年间,在人工智能领域做过的事情。
他甚至要求比谷歌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