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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穿越(2 / 2)

容耀皱眉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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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宁市人民砝苑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媚,女1988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隶属嗨宁乘天娱乐旗下艺人,住址:苝京CY区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章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瑶。

被告:容耀,住所地嗨宁市海昌街道丹山二里35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第三人:无。

原告梁媚与被告容耀,关于侵犯名誉权名称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艺人职业的**权,予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开赔礼道歉;2.索赔侵犯名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

事实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中的情节谋利。

被告辩称,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耀内容侵犯名称权,因为事实上的确书写对方名称和职业在内进行创造和谋利,但并没有实质性丑化和传播原告负面新闻和人身攻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被告容耀将公开向原告梁媚道歉。

2:驳回原告索赔金额30万诉求,最终定为20万元整。并从砝苑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予以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佳兴中级人民砝苑。

审判长:王力。

2014年02月25日

(院印)

书记员:李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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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看其他内容,给容耀吓尿了快。整得跟真事似的。结果看了日期,2014?他就呵呵了。

那时候哥好像还在哈市喝哈啤呢。真能闹。

直接丢到一边,这不是图财啊,这是连人都要?骗自己去哪啊?我真去砝苑你敢劫我吗?

重新坐回去,容耀一边笑一边扫视电脑右下角的时间……

突然表情凝固。

自己生日,早过了。完结那天都是6月30号,而且是2019年啊。

手有点发颤,心也有点颤。

点开浏览器,容耀犹豫好久,输入了日历两个字。然后点击搜索。他心里暗自念着,希望不要,希望不要。

到底希望不要什么,他自己都不知道。

“2014年,2月26日……农历正月二十七……”

容耀愣了好久,喃喃自语:“我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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