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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食货志一、二(10 / 12)

崇祯三年,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於九厘外亩复徵三厘。惟顺天、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馀六府亩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赋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后五年,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既而概徵每两一钱,名曰助饷。越二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钱,又亩加徵一分四厘九丝。越二年,杨嗣昌督师,亩加练饷银一分。兵部郎张若麒请收兵残遗产为官庄,分上、中、下,亩纳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卫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练之饷多至七百万,民怨何极。”御史郝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馀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疏语虽切直,而时事危急,不能从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

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岁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他杂役。凡祗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粮户。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驰,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於是议者言,均徭之法,按册籍丁粮,以资产为宗,核人户上下,以蓄藏得实也。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二者交病。

然专论丁粮,庶几古人租庸调之意。乃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按而徵之。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诸上供者,官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须,复给所输银於坊里长,责其营办。给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祗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举。

明初,令天下贡土所有,有常额,珍奇玩好不与。即须用,编之里甲,出银以市。顾其目冗碎,奸黠者缘为利孔。又大工营缮,祠官祝厘,资用繁溢。迨至中叶,倭寇交讧,仍岁河决,国用耗殚。於是里甲、均徭,浮於岁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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