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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食货志一、二(9 / 12)

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其初亦赖以济匮,久之诸所灌输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为其地奏留或请免:浙、直以备倭,川、贵以采木,山、陕、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军兴所徵发,即岁额二百万,且亏其三之一。而内廷之赏给,斋殿之经营,宫中夜半出片纸,吏虽急,无敢延顷刻者。三十七年,大同右卫告警,赋入太仓者仅七万,帑储大较不及十万。户部尚书方钝等忧惧不知所出,乃乘间具陈帑藏空虚状,因条上便宜七事以请。既,又令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琐屑,非国体。而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提编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

及倭患平,应天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募兵,兵备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命如煃议,而提编之额不能减。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辽饷加派,易致不均。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有人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徵收,总曰银额。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东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纳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纳。今因人土之宜,则无偏枯之累。其法,以银额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颁示直省。每岁存留、起解各项银两之数,以所加饷额,按银数分派,总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饷额而止。如此,则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为增减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宜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赋之患。”下部覆议,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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