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脸的男人,同样是在会稽石刻云“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嗯,可以从中明显地看出,阴暗的童年需要一生治愈,秦始皇立法和约束天下人婚姻时,有很明确的童年阴影。
但除此之外,秦始皇也知道人口凋零需要恢复,除了在征兵攻打南越时把赘婿也算上,日常也没多过分的约束男女婚姻,秦朝女性更多的是与男性一样,饱受阶级压迫,劳役和战乱之苦。
汉朝开始独尊儒术后,注重纲常礼教,婚姻立法有了浓厚的伦理色彩。比如儒家重视伦理纲常,包括妻妾的地位明确,在汉朝娶妻纳妾如果礼制不符合规定,“乱妻妾位”属于明确的犯罪,所以小说如果在汉朝来一个宠妾灭妻,那是要蹲大牢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注重门第家世,现在我们知道的许多魏晋时期名门公子有名的才女都是大家族彼此联姻。
谢道韫想起自己联姻的丈夫,就有些无奈。王凝之是名门公子不假,但着实是个废物
两人婚后关系不睦,也或许从一开始就不合适,只是两个家族只想到了利益,从来没人考虑两人的感情。
在宗族制的大家长权力下,被牺牲的不止是女性。
每一个弱者,都得为家族奉献自己。只是女性地位更卑微,处于压迫链的底端,尤其是没能生儿子、甚至完全没有生育的女性,那在大家族眼里简直是毫无作用,属于底层中的底层。
有一点请大家注意,我国其实严格来说,不属于一夫多妻制度,是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哪怕对皇帝来说也是如此,只有皇后属于妻,其余的妾,在存在奴隶买卖的时代是可以被妻主发卖的。
比如大家可能没想到的唐朝。唐朝还存在奴籍制度,有“良人”和“贱人”之分,法律明确规定“良贱不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属于“贱人”的部曲、奴婢可以被买卖,妾属于奴婢。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一夫多妻制度依然存在。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制最大的区别就是妻妾们的地位,比如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在法律和教义里是明确规定四个妻子都是妻子,丈夫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偏心于谁。
清朝在入关以前实行众“福晋”制度,众福晋地位平等,也属于一夫多妻制度。在入关后受到汉人影响,福晋之间开始区分正福晋和侧福晋,权力没有汉人的妻妾差距那
么大,但是在法律上是已经有了妻妾之分。
隋唐时期封建社会发展进入繁荣阶段,市民生活更加开放包容,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地位有所提高,缔结婚姻的形势要求有所提高,开始出现婚书、聘财,但同时也有着严格的阶层制度。
唐律疏议户婚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也就是说良贱不得通婚,一律要“当色为婚”,“当色相养”,不得违犯。
大唐民风开放,婚姻制度也相对自由。唐律户婚还第一次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不遵从长者算违律。这条法律已经有了自由婚配的雏形。
此外,唐律还有了三种离婚规定,一是协议离婚,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和离;二是夫方强制离婚,也就是休妻,七出之罪和三不去;三就是强制离婚。
这一条指的是夫妻凡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而“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一经官府判决情况属实,会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但是这一条也是相对的。
丈夫殴打妻子,打骨折才可以强制离婚,判刑时也比照凡人减等处刑;
妻子殴打丈夫,只要动手了就可以强制离婚,判刑时比照凡人加等处刑。
唐律里还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不是一夫多妻制,就是因为它有重婚罪。男子娶二妻或者女子嫁二夫都属于重婚罪,会强制离婚并且判处流刑,男子流放一年,女子流放三年。
在唐代以前,尊卑并不分明,包括皇帝的后宫都有出身不高的。但是从唐代开始,有了明确的尊卑不婚,良贱不婚。
唐律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这一点主要是指服丧期间。尊亲丧和国丧不允许嫁娶是普遍的,但是有个特别的是夫丧不允许嫁娶,也就是女子在丈夫丧期不得改嫁。